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芳瑞 律師即
王振容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4,55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1,0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