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59號
原   告  鍾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立峰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48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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