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29號
原 告 施養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嘉祐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核發110年度司促字
第19801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年9月11日寄存送達於被告
住所地派出所,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10,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經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
82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
,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