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台灣丁基膠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健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53,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