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事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消債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事聲字第174號抗告人甲○○抗告人因99年度事聲字第174號消債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99年8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