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連丁
徐蔡宇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連丁與徐蔡宇為配偶,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112年1月4日11時42分許,在雲林縣○○鎮○○00號住處內,因細故發生爭執,2人竟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扯對方並各自跌倒在地,導致被告徐蔡宇受有頭部外傷、左側胸壁挫傷合併肋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被告徐連丁則受有左臉部及左腰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徐連丁、徐蔡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徐連丁、徐蔡宇互相告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徐連丁、徐蔡宇互相撤回對彼此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85、287頁),依首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宏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煥軒、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鄭苡宣
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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