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原告 翁錦文
翁錦仲 翁錦坤 共同訴訟代理人即原告 翁錦昌 被告 陳思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恂嘉法官鄭苡宣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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