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2054號債權人宏融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代理人 吳晟斌 債務人RIZKYEKOSAPUTRA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又未指明其他標的物所在地,惟第三人公司址設彰化縣大村鄉,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