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虎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虎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虎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唐宜加 被告 陳麗娜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3年度虎簡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詹皇輝法官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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