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84號上訴人 張伯森 住臺中市○區○○○路0段0號3樓被上訴人 林慧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5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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