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84號上訴人 張伯森 被上訴人 林慧兒 住臺中市○區○○路○○○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訴字第2984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88,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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