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惠鈴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具保人巫靜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靜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巫惠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由具保人巫靜宜繳納足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蕭一弘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