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進逵選任辯護人黃勃叡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被告 徐杏樺 選任辯護人 蕭佩芬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2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關於「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及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之記載,應更正為「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及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楊珮瑛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