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4案,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之後犯之,當直接適用新法,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合先敘明。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可資參照。復按上開更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線有悖,亦屬違法,亦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意旨供參。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前揭受刑人所犯竊盜罪前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6869號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表:
┌─────┬────────┬────────┬────────┬────────┐│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徙刑8月│├─────┼────────┼────────┼────────┼────────┤│犯罪日期│95年9月6日至│95年9月6日至│95年9月6日至│95年8月11日至│││95年9月20日│95年9月20日│95年9月20日│95年9月20日│││││││├─────┼────────┼────────┼────────┼────────┤│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5年度│高雄地檢95年度│高雄地檢95年度│高雄地檢95年度偵││)機關年度│偵字第25255號│偵字第25255號│偵字第25255號│字第16276號││案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案號│95年度簡字第6869│95年度簡字第6869│95年度簡字第6869│95年度簡字第5093││審││號│號│號│號││├──┼────────┼────────┼────────┼────────┤││判決│95年11月23日│95年11月23日│95年11月23日│95年8月18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5年度簡字第6869│95年度簡字第6869│95年度簡字第6869│95年度簡字第5093││││號│號│號│號││├──┼────────┼────────┼────────┼────────┤││判決│95年12月29日│95年12月29日│95年12月29日│95年9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6年度執│高雄地檢96年度執│高雄地檢96年度執│高雄地檢95年度執│││字第1958號│字第1958號│字第1958號│字第127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