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七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丙○○律師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0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富郎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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