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4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建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毒偵字第427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簡建明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簡建明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26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65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784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3年1月7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3年5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1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4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6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①於102年間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壢簡字第107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於103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壢簡字第63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①②案件,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79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業於104年4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8月26日下午5時許,在桃園市○○區○○○路○○○巷○號3樓320室租屋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燒烤吸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
8月31日下午5時45分許,為警在上址租屋處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簡建明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均係供其本案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105年7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備註│├──┼─────┼──┼─────────────────────────┤│一│吸食器│壹組│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二│分裝勺│壹支│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三│分裝夾鍊袋│貳包│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