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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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94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葉重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萬參仟零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參拾壹萬肆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柒萬陸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柒拾伍萬參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