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九四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丁○○○
戊○○甲○○乙○○右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中縣○○鄉○○村○○鄰○○路○○○巷○○弄○號)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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