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67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政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395號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戰諭威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