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4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4408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⑴壹佰肆拾參萬貳仟肆佰玖拾玖元⑵壹佰壹拾萬捌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二點八⑵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