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8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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