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8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許哲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8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