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1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10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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