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世華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世華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