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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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就視為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件,且受刑人已於96年5月4日假釋出監,依同條例第2條第2項視為己減刑,惟仍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