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95年度簡上字第146號),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96年度執聲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貴院於民國95年12月26日以95年度簡上字第14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於95年12月26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96年2月3日晚間某時更犯公共危險罪,經鈞院於96年4月15日以96年度花交簡字第167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受刑人係於緩刑期內即96年2月3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由其甫經本院宣告緩刑確定,即於不到2月,再犯公共危險罪,足認原宣告之緩刑實難收其預期效果,是以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法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培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