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毀棄損壞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10日犯毀棄損壞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27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927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為刑法第354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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