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03號原告台灣 揚帆 協會法定代理人 梅慧敏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被告綠黨法定代理人 王浩宇 訴訟代理人 林宜瑄
柯士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花蓮縣壽豐鄉當地之非營利團體,於民國10
6年12月24日,帶領所屬課輔班之孩童沿街報佳音,每戶停留約5分鐘,其中1戶為訴外人 葉秋桃 所經營之「 葉子 廚房」餐廳(下稱葉子廚房),當時葉秋桃無何不歡迎之表示,在場顧客亦微笑表示歡迎。詎訴外人蔡 易玲 竟於107年10月
2日,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張貼如附件四所示不實貼文(下稱案爭貼文)。因案爭貼文引起後續討論,被告未經查證,竟於同年月3日轉貼訴外人 蘇愈芳 所撰如附表一編號1「原始貼文」欄所示貼文,於同年月9日轉貼 蔡易玲 所撰如附表一編號2「原始貼文」欄所示貼文、同年月12日轉貼訴外人 黃詠梅 如附表一編號3「原始貼文」欄所示貼文(下依序稱蘇愈芳、蔡易玲、黃詠梅貼文,合稱系爭3則貼文,網址依序如附件一①至③所示),並自行各加註如同附表「轉貼引註」欄所示之標題、註解(下合稱系爭轉貼引註)。系爭3則貼文及系爭轉貼引註(下合稱系爭3則轉貼貼文),其中關於如附表二所示之相關內容乃有不實,且被告轉貼系爭3則貼文後,引來網友負面之留言、評論,伊名譽嚴重受損,並致旗下「愛風餐廳」遭花蓮當地民眾抵制,營收蒙受損失,被告應負名譽權侵害之不法侵權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將如附件一所示網址之系爭3則轉貼貼文移除。(二)被告應將如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以5公分×15公分、字型16號,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中華日報之全國版AB雙版頭版各1日。(三)被告應將如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設為公開張貼於其臉書粉絲專頁介面首頁並置頂1週。(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於107年10月3日下午6時13分,自三立新聞網獲悉葉子廚房與原告間發生之事件,經網路搜尋至蘇愈芳貼文後,始於同日下午7時許轉貼蘇愈芳貼文。而因批踢踢實業坊(下稱批踢踢)等網站就此事件尚有後續討論,蔡易玲亦於同年月7日發文回應(即蔡易玲貼文),伊即於同年月9日轉貼蔡易玲貼文,並於同年月12日轉貼黃詠梅貼文。
伊轉貼系爭3則貼文時,自新聞媒體記者之查證、他人評論等網路可及資訊,均無貼文不實之指摘;且細察各貼文內容,清楚描繪事實經過,無不合理或虛構情形,伊對轉貼系爭
3則貼文之真實性,實已盡其能力求證。又伊於107年11月24日全國性公投前轉貼系爭3則貼文,加註系爭轉貼引註,均涉及婚姻平權議題;而婚姻平權概念在社會大眾仍非主流價值,同志亦屬少數群體,可認就婚姻平權議題發表言論應與公共利益相關,具政治性言論意涵,當受言論自由之高度保障。況則,本件所涉爭端多經媒體、社群網站報導或評論(如附件三所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伊刪除系爭3則轉貼貼文及強制道歉,對回復名譽並無實益,無法達成權利救濟之目的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蔡易玲於107年10月2日上午10時56分許,在臉書上張貼案爭貼文。而蘇愈芳、蔡易玲、黃詠梅依序於同日下午
6時44分、同年月7日下午10時26分、同年月12日下午12時47分許,在臉書上張貼如附表一編號1至3「原始貼文」欄所示貼文,經被告於同附表「轉貼時間」欄所示時間,轉貼於其臉書粉絲專頁,並加註同附表「轉貼引註」欄所示文字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案爭貼文、系爭3則轉貼貼文截圖資料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7至29、127至134頁),此部分基礎事實,首堪認定。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轉貼系爭3則貼文並加註系爭轉貼引註之行為,其中與附表二有關之言論內容,不法侵害伊名譽權,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3則轉貼貼文移除,並為強制道歉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
(一)附表二編號1至3對應之系爭3則轉貼貼文內容,屬「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性質?
(二)被告轉貼上(一)所示範圍原始貼文,並發表同上範圍之轉貼引註,是否具侵害名譽權之不法性?
(三)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3則轉貼貼文移除,併請求被告強制道歉,有無理由?
五、茲就爭點分別論述如下:
(一)附表二編號1至3對應之系爭3則貼文內容,均屬「事實陳述」性質;所對應之系爭轉貼引註內容,均兼有「事實陳述」、「意見表達」之性質:
1、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不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成立侵權行為。而言論自由及名譽,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旨在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性,並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民眾知之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自應兼籌並顧,相互調和,以實現多元社會之價值與維持人性之尊嚴。至於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事實陳述」有真實與否問題,具可證明性,苟行為人所陳述事實雖損及他人之社會評價,然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為不法。「意見表達」則屬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亦無不法。又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時難期涇渭分明,然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敘夾論,將事實敘述與評論合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就「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各層面,為不法性之權衡認定(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45號、第889號、第1661號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25號判決論旨參照)。關於被告轉貼系爭3則貼文之「原始貼文」、「轉貼引註」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言論範圍,經本院為闡明訊問後,原告乃具體特定、確認如附表二所載(本院卷第116、13
7、144頁,案爭貼文未在原告主張名譽權侵害之原因事實範圍),依首揭說明,關於前開言論內容是否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應先就其等內涵為總體觀察,區分屬「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或兼具二者之性質,俾依不同之審查標準而為論斷。
2、經核,觀之蘇愈芳貼文之內容:①「大概在中午12點多時,我看到有一網友po文【即案爭貼文】…轉述經營葉子廚房的 小葉 阿姨因為長期經營同志友善的餐廳空間,而受到店家附近的基督宗教協會的各種刁難」、②「教會的人剛走,重複說著唱聖歌、一群人進來圍著她要拿她的手機刪文、聖誕節報佳音等等破碎的語句,與勉強兜起來的幾個連接詞,聽得我直接哽咽,太震驚了這些教會。我看她還來來回回的望著電視節目,頻繁查看手機,我輕輕再問她一句,『阿姨,他們剛剛來,怎麼了?』阿姨再說了一次,一邊說一邊紅眼睛,一邊掉淚,我也哭,我想我們兩個都在發抖。阿姨說,她不會讀書,不會寫文章,他們那邊的教會(五隻手指頭指著揚帆的方向)一群人進來坐在餐廳把他圍住,問她文是不是她發的?不是?不知道是誰?那你手機拿出來,我教你怎麼刪掉。然後把阿姨的手機拿走,文便被刪掉了。我再問,阿姨那你那區的教會有沒有來?她說沒有,但有一個是正常的,有來問她聖誕節,葉子廚房要不要參與報佳音的事情。然後和我說了一些生活裡艱難的兩難,例如之前揚帆要辦餐會,一大筒那麼高的炒飯給她三百元,她還要回奉獻130多元」、③「太唐突了,我再說幾句話安撫阿姨,說我們都不知道事情會變這樣,但沒關係,現在我們先把葉子廚房的轉貼文刪了,他們如果想要的就是這個,那我們就做,因為最重要的是不要影響到生活,我們先保護自己,事情會慢慢停下來,阿姨說好,會停下來就好。然後說,她不管網路會亂成怎樣,她管不到,但是他們(指教會)會衝進來,會拿他的手機刪文,他們會來這裡亂」、④「離開時手卻在發抖,忍著眼淚,不知道要騎去哪裡,根本無法回去上課。這些教會已超出我所認知的動員速度,與超出我所有的民主社會認知,進行了一場類白恐的言論審查。什麼是政治迫害?這就是政治迫害!!他們熟知阿姨平時的作息、生命歷史與宗教生活,他們成功利用了店面的半開放性拉開廚房的紗門興師問罪,他們清楚觀察出阿姨的軟肋,在夾帶各種有目的的、包裝過後的善意,與毫不願隱藏的惡意,搶走阿姨的手機,指點阿姨如何做一件違背她主體意識的事情。這些非常可怕的事情正在發生,我們真的可以使用各式各樣的文字細數其罪過與荒誕」等詞,並詳察該貼文之其餘文字意旨,核係指摘:原告所屬人員於107年10月2日,前往葉秋桃經營之葉子廚房,欲違反葉秋桃意願,刪除案爭貼文等不利原告言論;且原告對葉子廚房並非友善,曾向葉秋桃訂購大量炒飯僅給付300元,葉秋桃尚回奉獻
130多元等具體事實,則前開被告轉貼之蘇愈芳貼文言論內容,關於原告所主張、特定之不實部分,乃具「事實陳述」性質,應屬無疑。又被告於轉貼蘇愈芳貼文時,加註「在壓迫下我們都是無言之人,打著基督之名,行歧視壓迫之實,這不是 霸凌 那是什麼?難道我們要再讓這種歧視繼續延續到我們的下一代嗎?」等詞,則屬本於前開轉貼內容之基礎事實所為之引申評論,應兼有「事實陳述」、「意見表達」二者特性,亦可確認。
3、次核,關於原告主張被告轉貼蔡易玲貼文之不實部分,蔡易玲貼文內容為:「阿姨過去一直非常挺我們,不管是幫忙開前導車,還是對我們進行精神上的鼓勵。在知道阿姨因為挺同志、因為支持性別友善,所以造成生計上的困難時,…」等詞,參諸該貼文之其他內容要旨,亦係具體指摘葉秋桃因挺同志、支持性別友善,遭反對者抵制而造成生計上之影響之具體事實,應屬「事實陳述」之性質。而被告轉貼蔡易玲貼文之際,表明「神還愛世人嗎?可以不要再迫害對同志友善的人,好嗎?」,則係本於該轉貼蔡易玲貼文表達之事實所為申論,應兼有「事實陳述」、「意見表達」二者之特性。
4、再者,觀之被告所轉貼之黃詠梅貼文載以:「我想認真地呼籲,這裡已經至少有兩位東華大學的學生,正在被威嚇!威嚇她們應該噤口、應該隨時向伸過來的拳頭道歉並且隱匿和『不說出自己的真實』」等詞,並酌之黃詠梅貼文所檢附之臉書截圖2張,顯示:原告在臉書網站,公開要求蔡易玲、蘇愈芳於107年10月6日上午8時、同年月11日上午8時前,須各別刪除如附表一編號1、2之原始貼文,否則將以刑法第310條提起刑事追訴,並追究民事責任等節(本院卷第133頁),足認被告所轉貼黃詠梅貼文亦係直接具體指摘原告以民、刑事責任威嚇蘇愈芳、蔡易玲收回言論之事,當屬「事實陳述」。而被告轉貼黃詠梅貼文時,加註「東華大學的學生們,你們不會獨自一人,社會有太多假以神之名的人你們的義行,讓更多人看見什麼叫邪惡,何時社會才能不再有歧視,請你們不要繼續在網路上繼續霸凌了,誰說謊、誰擴大解釋,大家都能理解」,茲係本於黃詠梅貼文之事實所為評論,依首開說明,兼具「事實陳述」、「意見表達」之特性。
5、綜上,附表二編號1至3對應之系爭3則貼文內容,均屬「事實陳述」性質;對應之系爭轉貼引註內容,均兼有「事實陳述」、「意見表達」之性質,應堪確認。
(二)被告轉貼上(一)所示範圍原始貼文,並發表同上範圍之轉貼引註,未具侵害名譽權之不法性:
1、關於名譽權之法益保護,刑法於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
311條設有「真實不罰」、「善意合理評論」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另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此於民事法律對於言論「不法性」之審查,應援為法理予以適用,方足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維持法秩序統一性(最高法院10
6年度台上字第777號判決論旨參照)。申言之,妨害名譽之排除侵害、損害賠償等民事事件,關於「事實陳述」之真實與否,或發表言論之人是否業盡合理查證義務,或具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乃屬「阻卻不法事項」,固應由指摘或傳述言論之人負主張與舉證責任。行為人關於「事實陳述」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或具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綜合各項因素權衡判斷之。然言論如與公共議題或公益相關者,關於個人名譽之保護,本應對言論自由作較大程度之退讓,減輕行為人對於所陳述事實之合理查證或確信義務,俾能健全民主政治正常發展,並達社會監督、輿論發展之目的。另陳述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即無不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5號、第2058號判決論旨參照)。又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若非無端謾罵、顯與公益無關或毫無言論價值,顯著逾越民主多元社會中言論自由之容忍、保護界限,即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亦非不法。
2、次則,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具國內法律效力。關於相同性別2人得否結婚、成立永久結合關係等之「同性婚姻」等議題,所涉及之社會、文化、法律、宗教等層面甚廣,對全體國民影響甚深,是發表關於「同性婚姻」等議題之言論,無論立場如何,均屬與重要公益事項相關,個人名譽之保護應加退讓,避免嚇阻、箝制公共輿論形成,肇生寒蟬效應(ChillingEffect)。是則,關於「同性婚姻」等議題之言論,言論自由應獲較大程度保障,而名譽權侵害不法性判斷,自應採較嚴格之審查基準。
3、另則,社群媒體(socialmedia)之經營者(例如:臉書粉絲專頁、Twitter、Youtube頻道等),於引述、轉載他人言論之際,不得輕率引述、轉載而發佈不實之事項,仍應就其轉述之他人言論事實內容,負其「合理查證義務」。然本諸現代社會資訊變動之龐雜性、迅速性及傳播性,消息發佈之即時性,言論市場、公眾輿論形成之重要性,社群媒體引述、轉載之他人言論,倘係與重大社會公益事項相關,且依所引述之言論內容以察,尚非毫無根據;並佐以引述、轉載者已認知之背景事實或其他憑證,若其足認轉述內容已具相當之蓋然性,非顯無信用性、憑信性或有其他不可信之可疑情形,則除有特別情事外,即應認引述、轉載者業盡合理之查證義務,茲與言論發表者之「合理查證義務」,質性上應有差異,俾於資訊紛雜且高度流動之現代社會,在相當程度範圍內,減輕轉述言論者之查證義務,俾免動輒得究,限縮言論自由空間,嚇阻公眾輿論,造成箝制資訊流通、公眾監督之實質效果。申言之,「轉述者」所轉述涉及公共利益之言論,尤以所涉議題之名譽權侵害不法性應嚴格審查時,其就「合理查證義務」中所指「合理查證」,應無須達查證至無合理懷疑之證明度(刑事事件證明度)、或高度蓋然性或優勢蓋然性之證明度(民事事件證明度)之程度,僅須依他人言論內容、相關事證或背景事實,足信該他人言論內容具相當蓋然性,非顯無根據即足。是則,倘非轉述之該他人言論顯然虛偽不實、惡意捏造無中生有之事,或有刻意誤導社會大眾,指摘毫無發生可能事項之情;或依相關背景事實及其他憑證以察,轉述者應足判斷轉述內容未具相當之蓋然性,均不得認轉述行為乃係不法,課令轉述者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而就受轉述言論指摘之對象而言,雖其個人「名譽權」對於「言論自由」有較高程度之退讓,然亦得以不同管道即時駁斥、澄清,在言論自由競爭市場辨明真相,尚無失平之情。
4、被告經營以「綠黨」為名稱之臉書粉絲專頁,其轉貼系爭
3則貼文,即轉述關於「原告人員於107年10月2日前往葉子廚房,欲違反葉秋桃意願,刪除案爭貼文等不利原告之言論;且原告對葉子廚房並非友善,曾向葉秋桃訂購大筒炒飯僅給付300元,葉秋桃尚回奉獻130多元」、「葉秋桃因挺同志、支持性別友善,遭反對者抵制而造成生計上之影響」、「原告以民、刑事責任威嚇蘇愈芳、蔡易玲收回言論」等言論內容,所涉之具體事實是否屬實,經查,證人葉秋桃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在花蓮縣壽豐鄉志學村經營葉子廚房,而基督愛教會、原告是同一群人,都是教會團體,也是我餐廳鄰居。因我自己隻身1人,孩子不在身邊,故東華大學學生到我店裡吃飯,我有些話、心理壓力會向學生說。葉子廚房是同志友善餐廳,我支持同志運動,我開同志遊行前導車已經8年,去年(107年)也開前導車,但基督愛教會、原告應該都持反對同志之立場。案爭貼文貼出後,原告一開始1個人來,後來2個,就說要我拿手機把文章刪掉,說對他們陪讀之學生、家長會不好,所以要我刪除,但文章不是我貼的,應該是東華學生幫我用的,我要怎麼刪?我只會用LINE跟我女兒說話,後來他們要我拿手機出來,幫我刪除或教我刪除,最後有沒有刪掉我已經忘記了。我在過程中會不舒服,活到這個年紀,從來沒有被人這樣對待,我都當阿嬤了,雖然我只是國小畢業,但也不需要對我這樣。而我也是基督徒,但是為長老教會教友,不是原告教友,因我支持同志,在這個立場上生意會有影響,因為反對的人不會到我餐廳用餐,所以這些東華的孩子很令人感動,會到餐廳用餐來支持我,將對生意不利影響抵銷。原告因我支持同志,曾在我家門口唱聖歌,我家就在餐廳樓上,這一定會造成我心理壓力,因我是基督徒,基督徒教示就是聖經與聖詩,用聖歌表示上帝力量來我家門前,我覺得很痛苦,我不知道怎麼說,但我很難過。聖歌(聖詩)是聖靈,讓我們可以重生過日子,我們可以在家裡讀聖經,從聖經教示讓我們有力量,讓我們可以依從上帝的指示遵行,為何原告要拿聖經來我們家前唱聖歌,就是因為我支持同志,他們反對同志。我們基督徒唱聖歌就是在教會,除非有團體關懷,才會去那裡表達唱聖歌,從來沒有這樣來人家家裡唱聖歌過。又原告確曾以300元之價格要我提供炒飯,我並另外回奉獻130多元。我有告訴蔡易玲因我支持同志,而原告反對同志、造成我很大的心理壓力與困擾。原告人員到我店裡叫我刪除案爭貼文,蘇愈芳是第1個到我店裡關心我的人,現在是自由時代,怎麼可以跑到我店裡拿我私人物品要刪文,我認為我很委屈,我有哭,因為從來沒有遇到這樣的事情,我是一邊流眼淚,一邊跟蘇愈芳說的等語(本院卷第233至239頁),核與蘇愈芳、蔡易玲貼文前揭指摘之具體事實大致相符,足見被告轉述之蘇愈芳、蔡易玲貼文內容,尚非顯著虛偽不實,或惡意捏造無中生有之事,或有刻意誤導社會大眾,指摘毫無發生可能事項之情。
5、再則,依原告所提於107年10月2日,其所屬人員前往葉子廚房,請葉秋桃處理案爭貼文之蒐證錄影暨譯文內容:「【葉秋桃】絕對不是我po的,如果我po的你還在我身邊我就不想給你看了。【原告人員A】所以阿姨我們沒有什麼誤會齁?【葉秋桃】嗯。【原告人員B】還是阿姨你的那個FB上面講說這個不實的謠言…【原告人員A】對啊阿姨可不可以幫我們用一下,就是你…【原告人員B】他剛剛po的這個女生,還是你幫我們上一下臉書。【原告人員
A】對啊你幫他解除一下然後說這是不實的謠言好不好。【葉秋桃】沒有,我不會上臉書,我晚上練習看看。【原告人員A、B】好喔…【原告人員B】好啦,因為我們想說如果他有來那個…找你的話,我覺得我們就…因為他是說,他現在是說他要蒐集你的證據,我們不知道他要幹嘛。【葉秋桃】這會不會你們協會自己的人po的啊。【原告人員A】ㄜ…不會,我們不會。【葉秋桃】不會?你怎麼知道不會?你們都請學生啊,你們都請學生工作,會不會?【原告人員B】因為他的內容是說,因為他這樣的內容好像就是在幫你發聲。他的意思是說,那個…我們在你門口念聖經唱詩歌讓你根本做不了生意,然後…他說我們輪流來找人騷擾你,電話光打狂罵,然後我們點了一個,點了兩百元坐了一個晚上讓你沒辦法做生意。然後他說因為你只有一個人,所以他們沒有影片沒有照片沒有證據。他們就好像是在…他們就好像是要幫你的意思。【葉秋桃】聽不出來要幫我啊。【原告人員B】他們那個文就是好像就是說。喔她說去年有跟你聊過天,聽你的故事,他說他哭出來,這樣,對啊他說去年有跟你聊過天。【葉秋桃】講那你去跟他講就好了啊。【原告人員A】因為我們是被誣控誣告被毀謗的人嘛。所以才想說那就是請阿姨當事人,就是…他講的當事人然後發聲這樣。如果真的是有誤會的話啦。【原告人員B】因為如果我們跟他寫他會說我們都在狡辯,可是重點是他寫的那個主角是你,只要阿姨幫我們說…就是…就是關於他說什麼我們騷擾你啊我們堵在門口念聖經唱詩歌這些事情,阿姨幫我們解釋,其實我覺得就沒事了。【原告人員A】對啊。【葉秋桃】可是就跟你講我不會上臉書啊。【原告人員A】你不會上臉書喔。
【葉秋桃】嗯不會,會用LINE啦,啊我只會看臉書阿。【原告人員A】阿姨會看臉書喔。【葉秋桃】會看臉書阿。
【原告人員A】哦那其實就是那個阿就是打開po上去就好了。【葉秋桃】那不是我的啊,那是帳號是我女兒的阿。所以我沒辦法上啊,像我女兒一樣有帳號啊,我就是沒有帳號啊。【原告人員A】哦…所以剛剛那個不是你講的齁。【葉秋桃】你們怎麼會一直認為是我講的,我整天都開店跟去教會而已,現在目前為止我才有空。【原告人員A】我想說我們關係不是都還蠻不錯的嗎。對啊…那我們就那個…好啊我們就那個…看看吧…嗯。【原告人員B】阿姨不好意思。【原告人員A】阿姨辛苦了」以觀(本院卷第257至259頁、卷附證物袋),蔡易玲發表案爭貼文後,原告確實派遣人員前往葉子廚房,要求葉秋桃就案爭貼文為其駁斥、辯解或澄清,雖經葉秋桃陸續以:案爭文章非其張貼而無法刪除、不會操作臉書網站、所使用臉書帳號為其女所有等由,迭次表達委婉拒絕之意,然原告所屬人員於過程中猶為一再之請求,茲徵葉秋桃前開證述:原告人員來葉子廚房,要我拿手機把文章刪掉,幫我刪除或教我刪除,我在過程中會不舒服,感到委屈而向蘇愈芳哭訴等語,並非全然無據。而被告轉貼之蘇愈芳貼文指摘「原告所屬人員於107年10月2日,前往葉秋桃經營之葉子廚房,欲違反葉秋桃意願,刪除案爭貼文等不利原告言論」等節,雖在細節部分並非全然符合,然主要事實脈絡並無齟齬,亦難認該部分貼文屬顯著虛偽不實,或具惡意無中生有捏造事實之情形。
6、關於黃詠梅貼文所指「原告威嚇蘇愈芳、蔡易玲發表言論」之事,審諸原告於107年10月5日下午5時44分、同年月10日下午3時25分,確分別以臉書軟體「@」符號標註通知蘇愈芳、蔡易玲,要求渠等依序應於同年月6日、同年月11日上午8時前撤除附表一編號1、2之原始貼文,否則將提起刑事加重誹謗罪告訴及民事求償等節,有臉書網站截圖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33頁),堪認原告確以追究民、刑事責任為由,要求蘇愈芳、蔡易玲撤除貼文,則黃詠梅貼文所指「原告威嚇蘇愈芳、蔡易玲發表言論」,主要事實亦無不符。
7、職此,被告轉貼系爭3則貼文,就原始貼文之「事實陳述」層面而言,均非顯著虛偽不實、惡意捏造無中生有之事,或有刻意誤導社會大眾,指摘毫無發生可能事項之情,應屬灼然。而被告轉貼蘇愈芳貼文前,關於「有2名教會成員到店內『半脅迫』葉秋桃刪文」、「因案爭貼文同時出現在葉子廚房之動態時報,教會成員找上門來,不斷逼問是誰PO的,甚至要阿姨刪文」之事,乃經三立新聞網記者向葉秋桃電訪查證,並已為「6旬 婦挺 同開性別友善餐廳!基督教團體闖她店逼刪文」之公開報導。另被告轉貼蔡易玲、黃詠梅貼文前,原告與葉子廚房之前開紛爭,亦經網友於社群媒體廣泛討論,茲經被告提出批踢踢實業坊、D深卡網站資料、三立新聞、上報報導為憑(本院卷第
161至210頁)。詳觀系爭3則貼文之內容詳實,形式上非毫無根據,或有發表言論者惡意構陷、無中生有情形;而佐以被告於轉貼系爭3則貼文前,業查證、掌握相當之媒體、網路資訊,茲堪認被告於轉貼系爭3則貼文之際,應足確信系爭3則貼文之內容具相當蓋然性,非有顯無信用性、憑信性或有其他不可信之可疑情形,是依首開論旨,被告業盡合理之查證義務,茲屬灼然。
8、原告雖指摘:伊所屬人員曾以LINE通訊軟體,轉貼案爭貼文截圖詢問葉秋桃,經葉秋桃表示屬於誤會等詞(下稱系爭LINE對話)。而訴外人 趙曉音劉宇席 亦曾於107年10月5日親訪葉秋桃查證並存證錄音(下稱系爭錄音對話),經詢並無案爭貼文或蘇愈芳貼文等指摘之情事,故葉秋桃之證述非屬可採云云,並提出系爭LINE對話截圖、系爭錄音對話錄音檔、錄音譯文為憑(本院卷第57、219至22
1頁、卷附證物袋):①惟查,系爭LINE對話全文係為:「【原告人員】(轉貼案
爭貼文截圖)。【原告人員】這是真的嗎?【葉秋桃】你是?【葉秋桃】不是真的,只是有一次我們的客人在他們的停車場,停車是教授停車被他們罵。【葉秋桃】才是真的。【葉秋桃】誤會一場。【葉秋桃】請他們刪文吧這不是真的」等語。審之葉秋桃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那時候很害怕,故都先說不是不是等語(本院卷第240頁),核與一般常人於涉及爭端時,當未能識別對話對象及目的之際,輒因提防、戒備之心而語多保留,甚因壓力而生否認(Denial)之心理防衛機制等經驗法則相符,當難僅憑系爭LINE對話中葉秋桃非屬明確、具體之回應,即認葉秋桃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即屬虛偽。
②復則,系爭錄音對話之全文係為:「【劉宇席】感謝你,
也謝謝你幫我們開前導車,這幾天,讓你遭到很多壓力。【葉秋桃】從來長大這麼大還沒有遇到有人要拿我的手機刪文。【劉宇席】如果以後還有發生這種事情時,看有沒有人可以幫忙作證或是錄音,現在網路上也吵很兇,兩邊都沒有證據。【趙曉音】其實你的手機拿去鑑定刷指紋就知道有沒有搶你手機了。【劉宇席】也不用搞這麼大,畢竟也是鄰居。【趙曉音】這樣妨礙到別人的名譽阿!【劉宇席】因為畢竟也是鄰居,不用搞那麼大。【趙曉音】他們有沒有叫人來這裡吃飯,吃兩百塊然後都不肯走,有沒有這樣的事?【葉秋桃】那是上學期的時候,他們來炒飯他們來炒給他們陪讀班的小孩。【趙曉音】是有在這邊吃嗎。【葉秋桃】沒有沒有沒有。【趙曉音】那根本就跟那個網路上講的不一樣啊。【葉秋桃】我說的,他們不清楚,真正不清楚啦。他們就是十人份那種大便當,炒一個便當,吃不夠再拿回來,再拿來回來炒一遍,說吃不夠。【趙曉音】沒有坐在這?【葉秋桃】對啦對啊,炒過去他們那邊。阿就是那兩百塊吃到飽、三百塊吃到飽。【趙曉音】他們有來門口來唱歌擋你嗎?【葉秋桃】ㄟ去年啦,去年來唱詩歌。【趙曉音】阿是你要他們來唱的還是他們自己來唱的。【劉宇席】那個那有怎麼樣就是是當事人還是?【趙曉音】就是小朋友來報佳音是嗎?你會害怕嗎?【葉秋桃】不會啦。【趙曉音】歡迎他們嗎?【葉秋桃】阿不歡迎也沒有生意了,隨便啦就這樣就好。【趙曉音】因為唱詩歌沒關係嘛?因為是去年聖誕節嘛?阿是一年唱一次是不是?【葉秋桃】對。【劉宇席】也謝謝你去年來幫忙開前導車,因為我身為花蓮人,這裡相對不友善許多,所以我覺得有人願意支持我們,我真的很開心。因為我現在搬到其他縣市,一年回來幾次而已。【葉秋桃】我已經開車開七年了,今年第一次這樣。【趙曉音】你們兩個吵架是跟同志有關係嗎?【葉秋桃】就是跟同志有關係。【趙曉音】為什麼跟同志有關係?【葉秋桃】我也不知道,因為揚帆反對啊!【趙曉音】可是揚帆說因為停車問題,不是同志問題。【趙曉音】這我就不知道了,這樣就好了,感謝你們願意聽OK、OK」等語。細繹系爭錄音對話之內容,葉秋桃就其與原告間發生不睦、曾有人員前往葉子廚房要求刪除貼文、至其餐廳門口唱詩歌、原告向其餐廳訂購大量炒飯等基本事實均未否認,與其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尚無不符。而依葉秋桃「不歡迎也沒有生意了,隨便啦就這樣就好」、「我也不知道,因為揚帆反對啊!」、「這我就不知道了,這樣就好了,感謝你們願意聽OK、OK」之回應以察,其就趙曉音、劉宇席之詢問,實則語多避諱,態度上未願多談。又葉秋桃於本院審理中亦陳明:有1次趙曉音確實帶1個胖胖的男生(即劉宇席)去我那裡吃飯,就好像是關心我,跟我聊天,但我不知道他們有錄音,因為他們來的那2個人我不認識,所以我沒有跟他們多說什麼彩虹的事件,真正的狀況應該以今日我證述為準,因為那時我比較保留,我沒有多說什麼等語(本院卷第23
8至239頁),足見葉秋桃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較屬詳實、完整,並無矛盾或不足採信之情。原告摭拾趙曉音、劉宇席誘導、反詰詢問下,葉秋桃語帶保留、語意未臻明確之一、二語,指摘葉秋桃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非屬真正,洵難足取。
9、末則,被告轉貼系爭3則貼文時所發表之系爭轉貼引註,均係本於系爭3則貼文內容之事實陳述所為申論,未逾系爭3則貼文之文義範疇或其內容意旨,則就「事實陳述」而言,與其轉貼系爭3則貼文同非不法。又就「意見表達」層面而論,審酌相同性別2人得否結婚、成立永久結合關係等之「同性婚姻」等議題,與重要公益事項相關,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轉貼系爭3則貼文後,於系爭轉貼註記「打著基督之名,行歧視壓迫之實,這不是霸凌那是什麼?難道我們要再讓這種歧視繼續延續到我們的下一代嗎?」、「可以不要再迫害對同志友善的人,好嗎?」「社會有太多假以神之名的人,你們的義行,讓更多人看見什麼叫邪惡,何時社會才能不再有歧視,請你們不要繼續在網路上繼續霸凌了,誰說謊、誰擴大解釋,大家都能理解」等評論,依該等言論之形式、背景事實以審,尚非無端謾罵、顯與公益無關、或毫無言論之價值,縱被告之用詞激烈、聳動、不留餘地,仍非逾越民主多元社會中言論自由之容忍、保護界限,是系爭轉貼引註就「意見表達」之層次,亦未具不法性。
、綜上,被告轉貼上(一)所示範圍原始貼文,並發表同上範圍之轉貼引註,未具侵害名譽權之不法性,應可確認。
(三)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3則轉貼貼文移除,併請求強制道歉,均無理由: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之侵害行為有不法性,即具客觀上法規範價值之違反為其要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被告轉貼上(一)所示貼文並發表同上(一)範圍之系爭轉貼引註,均非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業於上(二)論述,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3則轉貼貼文移除,並請求強制道歉,自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一)被告應將如附件一所示網址之系爭3則轉貼貼文移除。(二)被告應將如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以5公分×15公分、字型16號,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中華日報之全國版AB雙版頭版各1日。(三)被告應將如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設為公開張貼於其臉書粉絲專頁介面首頁並置頂1週,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詳予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陳賢德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一(系爭3則貼文原始貼文/被告轉貼引註言論):
┌──┬───────┬────┬───────────────────────────┐│編號│轉貼時間│原始貼文│轉貼引註(被告轉貼後所撰標題、註解即系爭轉貼引註)│││(民國)│之作者├───────────────────────────┤││││原始貼文(即被告轉貼之蘇愈芳、蔡易玲、黃詠梅貼文內容)│├──┼───────┼────┼───────────────────────────┤│1│107年10月3日│蘇愈芳│綠黨10月3日下午6:55│││下午6時55分││【揚著歧視大旗的揚帆協會】│││││#在壓迫下我們都是無言之人│││││打著基督之名,行歧視壓迫之實,這不是霸凌那是什麼?難道│││││我們要再讓這種歧視繼續延續到我們的下一代嗎?│││││年底11月24日,兩好三壞(投2票您同意,3票你不同意),│││││讓我們拒絕歧視再發生,性別平等教育不能等,綠黨永遠都會│││││站在正確的一邊。││││├───────────────────────────┤││││蘇愈芳10月2日下午6:44│││││【為與不為】│││││大概在中午12點多時,我看到有一網友po文(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000000000000000【即附件四蔡│││││易玲貼文】),轉述經營葉子廚房的小葉阿姨因為長期經營同│││││志友善的餐廳空間,而受到店家附近的基督宗教協會的各種刁│││││難。基於也是時常受阿姨照顧的學生,在當下便毫不猶豫的轉│││││文表達不滿與支持。後來在下午兩點半時,阿姨留言拜託我把│││││文刪掉,並請我幫忙和發文者說可否刪掉此文。│││││--│││││我和阿姨的初識是在我大一。│││││當時的女友在阿姨那邊打工,我有時去陪她,也會和阿姨聊上│││││幾句。一入葉子廚房便可看到牆上十字架,我和當時女友也有│││││些默契不明說彼此的身分。後來在快要聖誕節時,阿姨問她我│││││們的身分:「 小蘇 是不是你的女朋友?」,然後要我們堅強喜│││││樂。「要加油,每年同志遊行,阿姨都開前導車幫你們開路。│││││」天,阿姨對我們比我對自己還要友善。│││││後來我大二時,因為參加 君琦 老師的喂志學計畫,開始會在課│││││餘時間去找志學村村民聊天,在粉專上紀錄一些願意被記錄的│││││故事。那時時常趁去葉子廚房吃麻油麵線時,再和阿姨聊上幾│││││句,我才知道她其實是不會說太多族語的原住民,不是當地操│││││台語居多的志學人,甚至剛出來開店時只會講阿美族語的「蝸│││││牛」,也是開店以後跟客人學、看八點檔節目慢慢學習台語的│││││。在這麼多身分裡蜇居,她是支持同志的虔誠基督徒,阿姨也│││││知道我是虔誠的後基督徒家庭(在姑爹一次船難倖存後全家開│││││始信教…)裡的同志,但還是常常鼓勵我不要怕,即使我沒受│││││太多家庭的碎嘴碎語,畢竟同志最擅長的就是保留自己。│││││---│││││回到下午兩點半。│││││一看到阿姨慌張的留言(連續兩個)我便知道出事了。趕快撤│││││文,也同時私訊阿姨和發文者,了解阿姨的狀況,也協助她轉│││││述需求。後來原民院 謝若蘭 老師留言說阿姨的粉專被檢舉,希│││││望有學生能去協助狀況,而發文者似乎是遊行團隊的人,資訊│││││同時來得迅速,說有教會的人在店裡,看能不能有學生去幫忙│││││。我詢問了一下目前的人力,上課時間沒人能抽身,評估自己│││││的事情緩急,告知發文者我現在可以去,便隻身前往。│││││在快要接近葉子廚房的台九線,腦袋裡在想的是阿姨絕對因網│││││路資訊流傳速度之快而受驚,那我絕對、絕對不能做的,就是│││││造成二次驚擾。我開始放慢機車速度,果然我車還沒停好,阿│││││姨坐在電視機前的身影便猛然回看。停好車後我站在餐廳外的│││││廚房區大喊說:「阿姨,我是愈芳啦,我來看一下妳好不好。│││││」等她確認並回應了我,我開門坐來她旁邊。│││││還是為了交代我一聲吧,她說她弄好了,教會的人剛走,重複│││││說著唱聖歌、一群人進來圍著她要拿她的手機刪文、聖誕節報│││││佳音等等破碎的語句,與勉強兜起來的幾個連接詞,聽得我直│││││接哽咽,太震驚了這些教會。我看她還來來回回的望著電視節│││││目,頻繁查看手機,我輕輕再問她一句,「阿姨,他們剛剛來│││││,怎麼了?」阿姨再說了一次,一邊說一邊紅眼睛,一邊掉淚│││││,我也哭,我想我們兩個都在發抖。阿姨說,她不會讀書,不│││││會寫文章,他們那邊的教會(五隻手指頭指著揚帆的方向)一│││││群人進來坐在餐廳把他圍住,問她文是不是她發的?不是?不│││││知道是誰?那你手機拿出來,我教你怎麼刪掉。然後把阿姨的│││││手機拿走,文便被刪掉了。我再問,阿姨那你那區的教會有沒│││││有來?她說沒有,但有一個是正常的,有來問她聖誕節,葉子│││││廚房要不要參與報佳音的事情。然後和我說了一些生活裡艱難│││││的兩難,例如之前揚帆要辦餐會,一大筒那麼高的炒飯給她三│││││百元,她還要回奉獻130多元。│││││---│││││在我們講到一半,突然有一個年輕男生闖了進來,阿姨立刻神│││││色又變(反應超快),問說有什麼事?那男生一看就是遊行團│││││隊的人吧,但開始用台語問阿姨有沒有營業?他想買吃的。阿│││││姨也是反應很快,開始用不輪轉的台語招呼他,陪他聊。可能│││││還沒有辦法確認對方身分,阿姨給出比較官方的說法,可能還│││││是很害怕。後來又來了一個人,坐在旁邊,之後腿腿也來。│││││太唐突了,我再說幾句話安撫阿姨,說我們都不知道事情會變│││││這樣,但沒關係,現在我們先把葉子廚房的轉貼文刪了,他們│││││如果想要的就是這個,那我們就做,因為最重要的是不要影響│││││到生活,我們先保護自己,事情會慢慢停下來,阿姨說好,會│││││停下來就好。然後說,她不管網路會亂成怎樣,她管不到,但│││││是他們(指教會)會衝進來,會拿他的手機刪文,他們會來這│││││裡亂。我和她報了幾個阿姨熟悉且放心的老師名字,我說是若│││││蘭老師要我們來的, 王君琦 老師, 王昱心 老師她們一定會知道│││││這些事情,也會持續關心,阿姨你如果想聊,要和她們聊。│││││要離開時,我再確認了一次阿姨的想法。阿姨說她已經把葉子│││││廚房的轉貼文刪了,學生的那篇文章教會沒說要刪,那就留著│││││吧。我跟阿姨說沒有關係,會有人處理,夾在兩個反同教會據│││││點的中間,比較辛苦。│││││---│││││近四點我騎車走,我本該去參加三點的英文課考試,臨時請同│││││學幫我請了假,說有急事,處理完會回去上課。│││││離開時手卻在發抖,忍著眼淚,不知道要騎去哪裡,根本無法│││││回去上課。這些教會已超出我所認知的動員速度,與超出我所│││││有的民主社會認知,進行了一場類白恐的言論審查。什麼是政│││││治迫害?這就是政治迫害!!他們熟知阿姨平時的作息、生命│││││歷史與宗教生活,他們成功利用了店面的半開放性拉開廚房的│││││紗門興師問罪,他們清楚觀察出阿姨的軟肋,在夾帶各種有目│││││的的、包裝過後的善意,與毫不願隱藏的惡意,搶走阿姨的手│││││機,指點阿姨如何做一件違背她主體意識的事情。這些非常可│││││怕的事情正在發生,我們真的可以使用各式各樣的文字細數其│││││罪過與荒誕,如同那位年輕男生義憤填膺的說「可是他們這樣│││││不對!」──然而我騎著車,千迴百緒一直想著剛剛發生的事│││││,這樣不對那樣不對,我都知道。但在壓迫下,我們都是無言│││││之人。│││││手機提示聲一直來。說要證據,要照片要新聞,要我先不要有│││││動作,要準備好去吵架,要一個真實的說法。│││││--│││││也許是和阿姨相處許多次了,見過她敏銳順滑,見過她優柔寡│││││斷,也見過她為了撐起這間店,在兼顧東兼顧西的狀況下,硬│││││起臂膀鐵起心腸過的生活。有一次去找她,她跟我說肩膀痠痛│││││,我幫她按了按,她告訴我她再怎麼累都沒關係,只希望她的│││││兒子能回來接這間店,一起生活。所以我敬佩她,沒有一個生│││││意人不怕事,然而她在花蓮這個反同基督徒勢力及其龐大的國│││││家(?),做一件會使她的基督徒身分、生意人生活受到刁難│││││的事情。│││││她怎麼可能不知道教會不對?怎麼可能不知道她沒有錯?怎麼│││││可能不能掌握事件的因與果?什麼是真實的說法?│││││真實的說法,然後呢?誰又會在這個天旋地轉的狀況下,說一│││││個真實的說法?│││││--│││││照顧一個人很複雜,因為個人場域的政治角力很複雜,每一個│││││人都做一件對的事情,事情卻會錯。│││││可貴的是前方有前行之人,遇見在各個場域耕耘的老師與同行│││││者和我一起思考,並一同在各式各樣的價值與情境裡做出複雜│││││的選擇。│││││這幾年除了感受到議題的憤慨,也逐漸感受到身分交織的重量│││││,還有在每一次為與不為、言與不言的反省,後果與承擔。比│││││起事件的廣播,我還是較關注事件中首先該照顧誰。我們在行│││││使誰的正義?這個正義有沒有倫理?而我們要對那份倫理,做│││││出怎樣的照顧與實踐?又在何時需要退場。│││││這些我都還在想,我很高興阿姨告訴我她的選擇,今天談話過│││││後,我猜明年的遊行,她還是會在前方開路。│├──┼───────┼────┼───────────────────────────┤│2│107年10月9日│蔡易玲│綠黨10月9日上午9:17│││上午9時17分││【不要再以神之名傷害我們】│││││#神還愛世人嗎?│││││#可以不要再迫害對同志友善的人,好嗎?│││││我是個異性戀│││││我心理性別認同和生理性別一樣│││││我沒有辦法體會LGBTQIA族群平時被遭受非一時的心情│││││但我心疼我的朋友們│││││明明都生而為人,明明沒有做錯什麼│││││卻無法和我一樣享受同樣的權益│││││需要被差別待遇,需要不停的被攻擊│││││所以我站出來跟他們一起並肩作戰│││││希望可以靠我微薄的力量,│││││為我愛的這塊土地做些甚麼│││││感謝在事情發生時,所有朋友及夥伴的加油安慰│││││在我感到害怕,不知所措時│││││每雙緊握著我的手都是那麼溫暖│││││我不後悔站出來說話││││├───────────────────────────┤││││蔡易玲10月7日下午10:26│││││最近,因為我上一篇文章而掀起了軒然大波,│││││造成的效應是發文時所沒有預料到的,│││││先來說說我發文的初衷吧│││││當時聽完朋友轉述阿姨最近發生的事情後,│││││我感到心情很糟│││││阿姨過去一直非常挺我們,│││││不管是幫忙開前導車,│││││還是對我們進行精神上的鼓勵│││││在知道阿姨因為挺同志、因為支持性別友善,│││││所以造成生計上的困難時,│││││我覺得我應該做些甚麼,│││││於是寫了一篇文章,希望可以讓同學們多多去支持性別友善店│││││家,多去陪阿姨說說話,讓他不覺得孤單,讓他知道他不是一│││││個人在面對│││││同時也希望因為很多人去給阿姨捧場,當有什麼突發狀況發生│││││時,能即時協助阿姨紀錄下來,│││││當有記錄時就更可以有具體行動幫助阿姨,於是在文章的最後│││││也說明了,希望大家可以幫忙提供證據。│││││原先真的只是想透過我一個人微薄的力量,號召東華的朋友們│││││一起幫忙│││││想著我本身沒甚麼朋友,所以設成了公開讓朋友們分享,希望│││││可以讓更多東華的學生看到然而我還是低估了網路的力量,文│││││章以不可預測的速度傳播出去,輿論也漸漸出現,而有些機構│││││也連帶的受到了影響│││││這完全超出我原先的預期了。│││││出現事情轉折點,是四叉貓與趙曉音牧師出現的時候。│││││當時兩位一同前往葉子廚房,向阿姨做事情的確認│││││這裡我必須說,我對不起阿姨,沒有事先跟阿姨打過招呼,導│││││致前篇文章散播出去時,太多人向阿姨詢問,有學生也有教會│││││,阿姨只是個平凡的生意人,突然面對大量的質問,他心生恐│││││慌,他從沒遇過這樣子的事,他不知道該怎麼辦。│││││因為這樣,所以阿姨已經緊張到話說不利索,擔心受怕,為了│││││不讓更多人詢問,所以阿姨對外說沒事│││││我可以理解阿姨,在那麼多認同的反對的質問的聲音裡,會有│││││這樣的回應我真的可以理解。│││││事情回到趙曉音牧師來找阿姨的那天,牧師說我說謊,發文公│││││開撻伐我,隨後私訊我要我刪文,否則將依刑法310到法院提│││││告。│││││我當下其實是困惑的,第一是牧師請問您和協會的關係是?第│││││二是揚帆協會那邊明明想找我面談詳情,怎麼牧師您這邊已經│││││要提告了?│││││再後來,牧師又再次私訊,說要是我再不刪文就要提告,我覺│││││得非常害怕,我只是個默默無名的大學生,為什麼要做到這樣│││││?│││││於是我告訴他,我認為直接刪文對兩方都不是好的解決辦法,│││││我已在文章前面做出文章補述以及有誤會的地方做澄清│││││然後牧師請我的律師和他聯繫│││││但我一個大學生,身上背了從高中到現在的學貸,平時打兩份│││││工賺取生活費,還要幫家裡分擔家計,平時除了上課就是打工│││││,我哪裡有資源可以找律師?我哪有經費可以找?│││││我不像牧師的經驗豐富資源廣泛,想告人隨時有律師可以請,│││││我只是一個手無寸鐵的大學生,我該拿什麼來對付大鯨魚?│││││所以我刪除了文章,並發了這篇文,想重述我當時發文的初衷│││││,就只是希望東華的大家可以多多關注性別議題,多捧場性別│││││友善店家,如果有支持我們的店家有受到傷害,我們應該幫他│││││們站出來說話,應該幫他們蒐集證據,就只是這樣。│││││牧師的緊迫盯人以及頻繁的發文責怪我,讓我感到十分不安,│││││徹夜難眠,走在路上都很緊張,深怕一不小心就會被襲擊,手│││││機網路也不敢點開,深怕被大量湧入惡意評論及辱罵│││││而且牧師發文的內容越來越離譜,指控也越來越不合邏輯,我│││││從未說過我因為揚帆協會幫助原住民弱勢孩童,所以動用同運│││││力量去霸凌他們,我深愛原住民文化,我有很多的原住民朋友│││││,我從未因為原住民而給任何人貼標籤而排擠任何人│││││他這麼說,是在撕裂我和朋友之間的友誼,我覺得非常難過,│││││這對我是非常嚴重的污衊│││││不好意思扯遠了│││││我想說的是,我的原意是希望花蓮在地可以多關注性別議題,│││││讓更多支持我們的人可以一起站出來,將這條線串連起來,讓│││││在地各種性傾向性別認同的人可以自在的做自己,可以不需畏│││││懼世俗的眼光放心的走在路上│││││僅此而已│││││後續的發展及孩子們受到影響是我完全沒想到的│││││沒有想要傷害孩子們的意思│││││再次重申│││││我原先的用意是想讓在地看見多元性別│││││沒想到後續事情會如此發展│││││甚至遭受牧師每日發文撻伐│││││說要提告,說我歧視原住民│││││這幾天輾轉難眠,食不下嚥│││││想不透為何牧師如此對待一名普通的,手無寸鐵的,無權無勢│││││的大學生│││││我應牧師要求將文章刪掉了│││││如果週一早上十點還是向檢察官申告的話│││││那背後用意值得深省│││││我是個符合主流社會主流文化的普通人│││││我是個異性戀│││││我心理性別認同和生理性別一樣│││││我沒有辦法體會LGBTQIA族群平時被遭受非議時的心情│││││但我心疼我的朋友們│││││明明都生而為人,明明沒有做錯什麼│││││卻無法和我一樣享受同樣的權益│││││需要被差別待遇,需要不停的被攻擊│││││所以我站出來跟他們一起並肩作戰│││││希望可以靠我微薄的力量,│││││為我愛的這塊土地做些甚麼│││││感謝在事情發生時,所有朋友及夥伴的加油安慰│││││在我感到害怕,不知所措時│││││每雙緊握著我的手都是那麼溫暖│││││我不後悔站出來說話│├──┼───────┼────┼───────────────────────────┤│3│107年10月12日│黃詠梅│綠黨10月12日下午8:52│││下午8時52分││#東華大學的學生們,你們不會獨自一人│││││社會有太多假以神之名的人│││││你們的義行,讓更多人看見什麼叫邪惡│││││何時社會才能不再有歧視│││││請你們不要繼續在網路上繼續霸凌了│││││誰說謊、誰擴大解釋,大家都能理解│││││#11月24公投案號10號11號12號不同意│││││#14號15號請投同意││││├───────────────────────────┤││││黃詠梅10月12日下午12:47│││││我想呼籲(再一次,雖然我並不是一個很重要的人),但是我│││││想認真地呼籲,這裡已經至少有兩位東華大學的學生,正在被│││││威嚇!威嚇她們應該噤口、應該隨時向伸過來的拳頭道歉並且│││││隱匿和「不說出自己的真實」。因此我認為東華大學的老師們│││││,應該要一定程度上積極地關注這件事。│││││大學生就是一些在學習成為一個社會中的人,這樣的階段與狀│││││態,學習去以老師們所給的知識或方法去遭遇、感知和認識這│││││個世界,並且學習去決定他們的行動。│││││一個試著以自己的關注去提供陪伴和理解,給出真實和真誠的│││││心得,說出他的溫柔與願望、為與不為的那麼多折衝的理由。│││││這樣的貼文、這樣的分享、這樣「學著當一個大人」的人與狀│││││態,我認為老師們應該有責任也拿出自己的關注、和支持。│││││教育的其中一面是保護,大人的其中一個責任是保護,那保護│││││可能並不能使他們免受攻擊與惡意的傷害,但至少一個教育者│││││可以做的是,給他們支持、陪伴與指引,告訴他們真誠的代價│││││以及在有代價要付的時候我們不會讓你們孤立無援——保護他│││││們學習和實踐的意念,不被社會上的惡意者,隨意地踐踏、羞│││││辱和吹滅!│└──┴───────┴────┴───────────────────────────┘附表二(原告主張、特定系爭3則轉貼貼文之侵權內容):
┌──┬───────┬────┬───────────────────────────┐│編號│轉貼時間│原始貼文│原告主張被告所撰系爭轉貼引註之侵權內容│││(民國)│之作者├───────────────────────────┤││││原告主張被告轉貼之系爭3則貼文之侵權內容│├──┼───────┼────┼───────────────────────────┤│1│107年10月3日│蘇愈芳│打著基督之名,行歧視壓迫之實│││下午6時55分│├───────────────────────────┤││││原告刁難葉秋桃經營之葉子廚房│││││一群人圍著葉秋桃要她手機刪文│││││類白色恐怖的言詞審查│││││搶走葉秋桃的手機│││││一大桶那麼高的炒飯,給葉秋桃300元,她還要回奉獻130多│││││元│├──┼───────┼────┼───────────────────────────┤│2│107年10月9日│蔡易玲│影射原告迫害對同志友善的人│││上午9時17分│├───────────────────────────┤││││阿姨(指葉秋桃)因為挺同志,因為支持性別友善,所以造成│││││生計上的困難│├──┼───────┼────┼───────────────────────────┤│3│107年10月12日│黃詠梅│影射原告邪惡、霸凌別人、說謊│││下午8時52分│├───────────────────────────┤││││原告威嚇學生│││││原告拳頭伸向學生│└──┴───────┴────┴───────────────────────────┘附件一:
┌───────────────────────────────────┐│①https://zh-tw.facebook.com/TaiwanGreenParty/posts/00000000000000000││②https://zh-tw.facebook.com/TaiwanGreenParty/posts/00000000000000000││③https://zh-tw.facebook.com/TaiwanGreenParty/posts/00000000000000000│├───────────────────────────────────┤│備註:編號①、②蘇愈芳、蔡易玲轉貼文,目前已刪除、設置隱藏或不公開之權││限;編號③黃詠梅貼文,目前仍屬公開狀況。│└───────────────────────────────────┘附件二:
┌───────────────────────────────────┐│道歉啟事││綠黨不應在未查證清楚的狀況下分享蔡易玲及蘇愈芳的不實貼文,傷害台灣揚帆││協會名譽,深表歉意,特發文向台灣揚帆協會道歉。│└───────────────────────────────────┘附件三:
┌────────┬──────────────────────────┐│發表時間(民國)│文章標題/媒體平臺(卷證頁碼)│├────────┼──────────────────────────┤│107年10月3日│[平權]被反同教會騷擾的花蓮友善商家葉子廚房/批踢踢(││下午12時44分│本院卷第161至169頁)│├────────┼──────────────────────────┤│107年10月3日│6旬婦挺同開性別友善餐廳!基督教團體闖她店逼刪文/三││下午6時13分│立新聞網(本院卷第170至172頁)│├────────┼──────────────────────────┤│107年10月7日│[平權]葉子廚房事件--被提告的女大生/批踢踢(本院卷第││下午10時39分│173至177頁)│├────────┼──────────────────────────┤│107年10月7日│Re:[平權]被反同教會騷擾的花蓮友善商家葉子廚房/批踢││下午10時29分│踢(本院卷第178至179頁)│├────────┼──────────────────────────┤│107年10月7日│訴外人 張哲源 臉書貼文評論/臉書(本院卷第180至181頁││(未記載時、分)│)│├────────┼──────────────────────────┤│107年10月8日│彩虹遊行後的葉子廚房事件-被提告的女大生/D深卡(本││下午10時11分│院卷第182至204頁)│├────────┼──────────────────────────┤│107年10月9日│投書:反同教會霸凌同志友善店家/上報(本院卷第205至││上午0時0分│208頁)│├────────┼──────────────────────────┤│107年10月9日│Fw:[平權]葉子廚房事件--被提告的女大生/批踢踢(本院││下午4時6分│卷第209至210頁)│├────────┼──────────────────────────┤│107年10月13日│投書:趙曉音請誠實面對反同教會霸凌事實/上報(本院卷││上午0時0分│第211至214頁)│└────────┴──────────────────────────┘附件四:
┌───────────────────────────────────┐│蔡易玲107年10月2日臉書貼文(即案爭貼文)│├───────────────────────────────────┤│蔡易玲10月2日上午10:56││花東彩虹嘉年華在禮拜天順利結束了││ 落落長 的心得文晚點再打││我要先來黑特揚帆協會跟愛教會,││因為這個實在太過份,欺人太甚││台九線上的葉子廚房是我們的友善商家││阿姨人超好,超級挺我們││義不容辭的來幫我們開前導車││然而,遊行結束我們才知道揚帆協會曾經帶人堵在阿姨店門口唸聖經唱聖歌││阿姨這陣子根本做不了生意││以前愛教會在知道阿姨支持同志之後││輪流找人騷擾阿姨,電話狂打狂罵││甚至一群人進去把店裡坐滿只點了200元然後坐了一個晚上,讓阿姨沒辦法做生││意││然而因為阿姨只有一個人,沒有影片沒有照片沒有證據我想問問我的版上有沒有││人有目擊到有影片的?有的話可以私訊我嗎?││沒有的話,請大家多多去跟阿姨捧場跟他加油,讓阿姨可以撐下去││去年跟阿姨聊天聽他的故事我真的聽到哭出來││為什麼只是支持同志就要遭受這樣的待遇?││阿姨又沒有做錯什麼││那些人憑甚麼這樣對待她?││葉子廚房││請大家多多去找阿姨聊天吃飯││阿姨人超好煮得也好好吃的││拜託大家了││如果有收集到證據或有後續活動││會再上來請大家幫忙的(拜託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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