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5號聲請人 張仲景 代理人 羅文謹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4,73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1×43×10=4,730)。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
○○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茲因聲請人所提下列資料列印時間均已逾半年,故請重提
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全戶戶籍謄本(含配偶、子女,且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0○0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若有房貸,亦請提出貸款契約並近兩年繳款收據;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106
年5月27日起至108年5月26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106年5月27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清算前1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情形,
即自106年5月27日起至108年5月26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暨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認定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之支出情形,即包括膳食、衣服、教育
、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項目暨數額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認定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實際扶養配偶 李麗珠 之事實
之證明文件(例如以李麗珠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李麗珠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子女)、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李麗珠及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
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06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聲請人106年度總收入64萬4,
246元,平均月薪資5萬3,687元,加計身障補助3,628元,每月平均可處分所得為5萬7,315元;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萬563元,若加計配偶之扶養費1萬6,716元,每月必要支出2萬7,279元;月平均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尚餘3萬36元(57,315-27,279=30,036)。聲請人於調解庭為何表示無法接受每月清償9,596元之調解方案,請詳加說明。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即自106年5月27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取得、變更、設定負擔或移轉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情形)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1日回溯2年即自106年5月
27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