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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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41號
調解筆錄原告 蔡順隆 被告 洪龍傑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41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44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下午4時4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游步遠朗讀案由
原告蔡順隆被告洪龍傑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蔡順隆被告洪龍傑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445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蔡順隆被告洪龍傑調解委員游步遠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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