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 謝孔鳳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陳發妹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5,739元(計算式:﹝5480+168﹞×570×2000/5
823=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 鍾運妹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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