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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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2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騏升指定辯護人胡志彬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騏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杜騏升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1日,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除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外,兼以客觀上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藏匿之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之原因尚存在,再參酌被告所涉犯係加重強盜之犯行,對社會安全侵犯之危害性甚高,故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等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本件羈押事由及必要性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本件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101年11月20日),爰裁定自101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