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87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玆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
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