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捷元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貳佰伍拾柒萬玖仟捌佰伍拾叁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