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捷元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貳佰伍拾柒萬玖仟捌佰伍拾叁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