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張漢榮 律師
相 對 人 紅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低收入戶卡等影本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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