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3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顏詩蘭
訴訟代理人 葛孟靈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吉勇
陳毓祐
鍾秋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哲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30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