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3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顏詩蘭
訴訟代理人  葛孟靈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吉勇
       陳毓祐
       鍾秋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哲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30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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