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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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61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林佑儒
被   告  胡庭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伍仟貳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參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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