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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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勝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又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訟,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白光華法官徐子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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