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08號原告達欣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本於契約關係提起本訴,依契約第11條約定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契約書一份在卷可佐,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