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61號債權人 姚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簡培倫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率為何?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㈢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
,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85,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