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191號抗告人 李玲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玲蘭 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91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依上列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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