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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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USTIKA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3658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383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2年度易字第810號),判決移轉管轄至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MUSTIKA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認定就本案不具有管轄權,而改依通常程序移轉管轄至本院,而本件被告已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慧滿
法官胡家瑋法官戴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陳瓊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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