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8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世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113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整,在本院第2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鴻源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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