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號原告沛雨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訴訟費用,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告起訴視為聲請勞動調解程序,應繳勞動調解聲請費。經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4,3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分類訴訟標的金額級距聲請費財產權未滿新臺幣10萬元免徵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1,000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2,000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3,0001,000萬元以上5,000非財產權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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