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64號債權人 徐維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光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債權人請求60,0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平台權益證
明徐維中出資額僅30,000元不符)㈣提出債務人蕭光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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