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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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 張弘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林左茹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張安錠雲林縣褒忠鄉農會112年6月30日22,695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