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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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4年度偵字第14683號、97年度執聲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 江斯丹頓 手錶壹只、仿勞力士手錶叁只、仿亞米茄手錶叁只、仿卡地亞手錶壹只、仿歐力士手錶貳只、電腦主機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六八三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二年,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確定,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聲請就本案扣案之仿江斯丹頓手錶一只、仿勞力士手錶三只、仿亞米茄手錶三只、仿卡地亞手錶一只、仿歐力士手錶二只、電腦主機一台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六八三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二年,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確定,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案卷核閱屬實。又警方查扣之仿江斯丹頓手錶一只、仿勞力士手錶三只、仿亞米茄手錶三只、仿卡地亞手錶一只、仿歐力士手錶二只、電腦主機一台,係被告甲○○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 陳明 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按。依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