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拾肆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連續施用毒品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6所示之犯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已減刑,無庸聲請裁定減刑,與附表編號5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㈠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
「(第1項)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第2項)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並於95年5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現仍於假釋中乙節,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897號、86年度台上字第4328號、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訴字第4525號、86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86年度上更(二)字第619號、本院86年度訴字第201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6所示之罪,均於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前揭條例得予減刑規定,且現在假釋中、未經撤銷,則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減得之刑視為如附表編號1、2、3、4、6所示,合先敘明。
㈡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5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
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897號、86年
度台上字第4328號、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訴字第4525號、86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86年度上更㈡字第619號、本院86年度訴字第2016號刑事判決書各一份無訛後,認聲請人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惠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附表:
┌────┬────┬────┬────┬────┬────┬────┐│編號│1│2│3│4│5│6│├────┼────┼────┼────┼────┼────┼────┤│罪名│連續施用│連續行使│施用毒品│行使偽造│連續販賣│非法吸用│││毒品罪│偽造私文│罪│私文書罪│毒品罪│化學合成││││書罪││││麻醉藥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3年4月│1年│3年2月│1年4月│10年│4月│├────┼────┼────┼────┼────┼────┼────┤│視為減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刑期、褫│1年8月│6月│1年7月│8月││2月││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所犯法條│肅清煙毒│刑法第│肅清煙毒│刑法第│肅清煙毒│麻醉藥品│││條例第9│216條│條例第9│216條│條例第5│管理條例│││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自82年1│81年10月│85年5月1│84年3月1│84年8月│83年4月2│││月初某日│間某日│0日│4日、同│初起至同│5日下午3│││起至82年│││年月29日│年9月16│時50分回│││8月12日│││、同年6│日止│溯4日內│││止│││月16日、││之某時││││││同年7月5││││││││日│││├────┼────┼────┼────┼────┼────┼────┤│偵查案號│臺灣臺北│臺灣臺北│臺灣板橋│臺灣臺北│臺灣臺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82│檢察署82│檢察署85│檢察署85│檢察署84│檢察署86│││年度偵字│年度偵字│年度偵字│年度偵字│年度偵字│年度偵字│││第8618號│第17095│第18575│第1308號│第21100│第17172││││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本院││後││法院│││││││事├──┼────┼────┼────┼────┼────┼────┤│實│案號│85年度上│同左│86年度上│86年度上│86年度上│86年度訴││審││訴字第││訴字第│訴字第│更(二)│字第2016││││4525號││1529號│621號│字第619│號││││││││號│││├──┼────┼────┼────┼────┼────┼────┤││判決│85年12月│同左│86年4月│86年3月│86年10月│86年10月│││日期│30日││23日│31日│9日│30日│├─┼──┼────┼────┼────┼────┼────┼────┤│確│法院│同上│最高法院│同上│最高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86年度台│同上│86年度台│同上│同上││決│││上字第││上字第│││││││1897號││4328號││││├──┼────┼────┼────┼────┼────┼────┤││確定│85年12月│86年3月│86年4月│86年7月│86年10月│86年12月│││日期│30日│28日│23日│17日│9日│26日│├─┴──┼────┼────┼────┼────┼────┼────┤│合於中華│第2條第2│同左│同左│同左│第3條第1│第2條第2││民國96年│項││││項第7款│項││罪犯減刑││││││││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