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325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3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32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旭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一年度速偵字第三五四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旭宏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另補充前案資料為「張旭宏於民國九十六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二九三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旭宏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次酒醉駕車公共危險之紀錄,經法院論罪科刑後仍不知警惕,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漠視自身安危,且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一.二八毫克,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及其犯罪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鄭水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3541號被告張旭宏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2段553巷18弄3之4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旭宏於民國9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1年度板交簡字第328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於91年10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院以98年度交簡字第1026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於98年7月1日執行完畢(均不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於101年6月18日23時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路某廟宇內,因飲用酒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欲返回新北市○○區○○路2段553巷18弄3之4號住處。嗣於翌(19)日凌晨1時1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號前,為警盤檢,並當場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8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旭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被告之酒精測定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又按酒精對中樞神經系統具有麻醉作用,對人體之影響多與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成正比,依國外交通肇事統計結果,駕駛人飲酒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時,其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已達不能安全駕車之標準乙節,為法務部88年5月18日(88)法檢字第001669號函說明甚詳,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檢察官姜麗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周紋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