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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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18號原告 王柳榮蘭
王春英 王建國 王建強 王建盛 王建華 傅春香 王志銘 王立承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鳳翱 律師複代理人 江信志 律師被告 徐福寶 原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即權利範圍四分之一),及其上同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四樓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即權利範圍四分之一),及其上同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四樓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