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7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志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邱志偉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志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97年度偵字第4210號、第4234號),於本院審理中,被告因罹患肺部囊腫性類腺癌併左支氣管轉移而接受放射及化學治療致不能到庭,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函文在卷足憑,爰依上揭規定,裁定於被告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容辰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